【案例花园】 ● 案例: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养羊场养了三只体型大、凶恶的狗。尽管它们在繁殖季节敲门且差异较大,但高先生并没有认真对待,也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。 一天,马某路过高家养羊场门口时,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中跳出,咬住了马妈和脸部,导致马某当场死亡。案发后,高某亲属向马某亲属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。但高辩称:“这个人是被狗咬死的,我无罪!” ● 结论:GAO饲养的三只大型暴力犬具有攻击性。虽然涉案狗被关在笼子里,但笼子底部与地面之间存在较大间隙。狗很容易逃出笼子,也很容易伤害人。而且,事发前,高某养的狗也曾多次敲门。作为常态作为成年人,高应该能够预见到,如果没有看管,一只凶猛的大狗会咬死人,这才是真正的危险。其过失致使马某死亡,其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失罪。高某的粗心行为与马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高某关于“马某是被狗咬死的,与此无关”的辩解不能成立。依法,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。 ●帐号:我国多部法律对公民饲养犬只进行了规范,并明确了相关责任。 《民法典》规定,禁止饲养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另外,本案中,高某明知野狗具有攻击性,却未能对其进行控制,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行为。这被害人的死亡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 公民有养狗的自由,但也要考虑社会道德,避免噪音扰民、破坏环境、甚至伤害人。文明合法养犬,既是社会责任,也是法律义务。如果饲养的狗对他人造成伤害,饲养员或管理人将用民事酷刑来惩罚它。如果您遛狗时不拴绳或允许您的狗吓唬他人,您可能会面临警告、罚款和拘留等行政处罚。故意或过失造成伤亡的人可能面临刑事起诉。我们呼吁所有爱狗人士平衡爱犬自由与公共利益,共同维护健康的生活环境。 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编译) 《光明日报》(12月7日第05页)2025)